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
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不具备档案归档等相关工
作,并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
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负责无形资产账目的建立与登记;
(三)负责无形资产的清查核实、汇总、报表及监督检
查;
(四)办理无形资产的新增、调剂、处置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无形资产的档案归档;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二)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牵头组织无形资产的
论证、评估与技术鉴定;(三)建立与登记无形资产的统计台账;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
(五)监督无形资产的使用;
(六)协助办理无形资产的新增、调剂、处置等相关手
续。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无形资产的使用:使用单位应向归口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交政班子会
讨论决定后,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无形资产的评估: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
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与
相关材料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登记;任何未经评估的无形资
产,不允许作价投资或交易。
第十条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使用申请单位签
订协议,协议报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
论证和监管,做好风险防控与跟踪,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校将依法保证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
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
资产的使用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
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保护、保
密和必要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
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或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对公司在经营无形资产过程中实
施有效的监督和调控,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实现无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
相关规定、控股集团要求以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汽车公司本部及各权属单位,
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权属单位
第三条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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