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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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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第一章: 导论
名词解释: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则与国际强行法是两个即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
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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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等原则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中列为各原则之首,是现在等原则之所以是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国际社会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体系,国家是彼此独立的主权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既然等者之间的关系,则用于调整等的原则为基础。根据这项原则来建立国际法律体系。
第三:从等原则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他基本原则是等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综上所述,可以认证为等原则是等原则,其他多项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础。
2、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在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中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是从以下三点意义:
<1>、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构成现代五项基本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而且还与《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成了当今国际社会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2>、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体系提出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每一项原则,多数已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体系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为目标,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善的内容。
<3>、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准确的体现了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名词解释:
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的管辖权。国家不得在他国境内行使这种管辖,只能通过引渡等司法协助形式来进行。
普遍性管辖:指根据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永久中立国:指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这种国家具备两个特点:一是资源承担永久中立义务;二是其永久中立地位是根据国际条约加以保证的。
简答:
1、什么是国际法主体?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是什么?
答: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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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法律承认的效果。
答:国际法上的承认一经作出,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法律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根据国际实践,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因此,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起作的法律行为,应承认为有效。
论述:
1、论述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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