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医疗损害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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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摘要】该文通过分析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权利主体以及医疗损害之精神损害赔浅谈我国医疗损害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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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摘要】该文通过分析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权利主体以及医疗损害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指出需不断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之趋向合理、公正。
【关键词】医疗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理解,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侵害人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1]。而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以及其他相关行为的过程中,因行为不当、过失造成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及身体权被侵害,应该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1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医疗损害赔偿权利人提出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但由于精神损害不易为外人感受,很难完全外在表现,存在个体差异性,更无法用金钱客观计算和衡量。因此,对精神损害给付金钱,虽不能完全填补精神上的损害,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被侵权人遭受的身心痛苦予以抚慰。故现有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即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都有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规定。根据《解释》第1条,自然人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相对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的明确解释。《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民事立法的原则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限制在以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具有一定法律适用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例是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行政法规,其对精神损害赔偿项目的确立,使得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22条规定:“侵害他们人身权益的,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犯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第一次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强调只要是属于侵害了人身权益,不管是人格权益还是身份权益,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当事人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具体赔偿的标准,在实践中还可适用《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规定。
2 医疗损害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患者
在患者存活的情况下,本人应是最大的精神痛苦承受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益侵害的本人。此时《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中的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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