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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技工院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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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技工院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技工院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和原国家劳动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劳培字[1990]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区县、学校三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由市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辖区内技工院校学生学籍。
各学校贯彻执行市、区县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符合技工院校招生条件并被正式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如在开学一个月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学校在新生报到后要及时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视为复查不合格,不得注册学籍。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无故逾期一月不报到者;
(二)入学前隐瞒,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违法乱纪行为或道德败坏者;
(三)报考过程中徇私舞弊,涂改或伪造证件,冒名顶替者;
(四)新生因患病经批准离校治疗,一年后申请重新入学,但经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五)新生各项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六)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4月15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基础信息收集,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后,打印审核名册报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注册。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非新生年级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三条市内学校与市外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必须注册学籍,但不得重复注册学籍。按学籍随人的原则,在市内就读的,注册和学籍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在市外就读的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非中职学历教育人员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
2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限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限原则上为2至3年。
第十五条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可是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七条学生应根据学校安排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学业考核的项目和内容按学校教学管理办法执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百分制与等级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
—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原则上允许同专业校际之间、不同专业基础课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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