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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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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746—2017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应与建筑用电统一考虑,既有建筑新增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计算原有供电系统的用电容量。
汽车充电设施的变电所建设应靠近负荷中心,并与区内其它用电负荷统一考虑。
在住宅小区居民配建停车位、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有过夜停车的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宜采用交流充电方式;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等临时停车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以直流快速充电方式为主。
各类充电设施交直流充电桩配置的比例见下表:
各类充电设施直流充电桩安装比例表
充电设施类型
建筑物名称(包含但不限于)
充电桩安装或预留占比≥(%)
其中直流充电桩占比≥(%)
新建住宅小区居民配建停车位
住宅
100
10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商场、超市、体育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剧场、旅游景区
10
60

3
科研院所、高校、办公楼
50
20
医院、图书馆
30
30
旅游饭店、酒店
50
20
电动汽车充电站
室内、室外充电站
100
90
社会公共停车场
过夜停车场
80
10
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
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客运站、水运客运站、铁路客运站、民用航空港
10
80
注:1 表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的直流充电桩安装在公共区域停车位。
2 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主要满足附近居民车辆过夜充电需求。
3 若旅游景区有大巴专用车位,则按20%直流桩设计或预留充电条件,大巴专用车位的直流桩设计功率应大于60kW。

4
4 若电动汽车充电站有大巴专用车位,则均按直流桩设计,大巴专用车位的直流桩设计功率应大于60kW。
选址
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电源、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电源接入的要求。
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选址应满足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
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充电设施不宜建设在修车库内。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充电设施靠近海岸时,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构件应采取防腐蚀的工艺制造。
室外充电设施应保证遮阳、通风,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带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室内充电设施的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
室内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且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标志标识与防护
充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3525的规定。

5
配建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内部宜设充电设施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
带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充电侧应设置车位挡轮杆。

6
4 充电系统
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充电。
充电设备的布置宜靠近供电电源,以缩短供电电缆的路径。
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
1 ;
2 充电设备与建(构)。
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
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高出场地地坪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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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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