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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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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是否取得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是否取得产权证
房屋用途
房屋产权人
产权所有人
联系电话
使用权来源
使用期限
经营面积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征收(公告已上墙)
我(们)已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所在地政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政策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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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