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定技术规范
SF/ZJD0104005——2018
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
Guidelinesforass。
总则
,联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判定的实践经验而制
定,为受审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受审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及严重程度;
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行为人对自己面对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结果、
自己在刑事诉讼的
权力和义务的辨认能力,以及与辩白人有效配合进行合理辩白的能力。
本技术规范将受审能力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二个等级。
进行受审能力评准时,首先应评定被判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
ICD或CCMD现行有效版本诊疗
标准进行医学诊疗;在医学诊疗的基础上再检查被判定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辨认能力和辩白能力,根据
有关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受审能力等级。
:理解对其刑事起诉的目的和性质;理解诉讼有关的司法程序;理解诉讼有关人员的职责及作用;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与这场诉讼的关系;理解自己、其他诉讼参与人证词的能力;理解自己目前被指控的罪名以及可能的结果。
: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保拥有效沟通;对其证词做出陈述或辩解;理解自己、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及证人等)的证词,并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做出合理的回答;与
辩白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达成合理的辩白。
进行受审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能取代判定人工作。
本技术规范分为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
使用本技术规范时,应严格按照附录中的分级依据或许判断准则以及附录中正确使用技术规范的说
明。
5
受审能力判断标准
有受审能力
切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a)不能成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疗;
或虽然能成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疗,
但能认识其面对的刑事诉
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结果,
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能与辩白人
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达成合理的辩白;
参照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评分在有受审能力范围内。
切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无受审能力:
能成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疗;
不能认识其面对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结果,或不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与其辩白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达成合理的辩白;
辨认能力或辩白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参照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评分在无受审能力范围内。
附则
,二者须同时使用。
《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作为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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