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地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交流会
个人简介:
王金合,系南阳方城人,本科就读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研究生就读于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现就职于见地律师事务所,系实习律师,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请大家多多指教。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变动说明
本次民事诉讼法有59处修改,涉及70多个条文的调整,略占整部法律四分之一,虽然还不是一次大修,但其中许多新制度的建立和对原有制度的修正反映了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进一步推进民事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新变动的内容按民事诉讼法编排体例一一说明,总共分为十五个部分予以阐述。
第一部分:原则性问题
一、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新条文展示:第13条第1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近些年来,人们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故意拖延诉讼、虚假陈述、作伪证等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行为极为不满,因此人们希望通过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以制止和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提升诉讼公正和效率。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将此内容与当事人处分原则合并规定在第十三条中,重点强调了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诚信规制。
二、人民检察院对整个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新条文展示: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将原来的民事审判活动修改为民事诉讼。
第二部分:管辖的规定
一、增加公司相关纠纷的特别管辖规定
新条文展示: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味着今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完善约定管辖
新条文展示: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新民诉法在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类“固定”约定管辖地之外,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使得原来5类“固定”管辖地变成了实际联系地的列举,在实际中使得约定管辖更加灵活。另外,将约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扩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案件”。
在适用约定管辖时,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约定的地点不能与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
三、明确应诉管辖
新条文展示:第127条第2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增加移送管辖的审批手续
新条文展示:第38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防止上一级法院任意把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因此,新法增加上级法院的审批程序。
第三部分、回避规定
新条文展示: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增加)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增加)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增加)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居然特别点明,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下子对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关系的严格规范,应该是针对司法腐败现状之举措,意味着会见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会比较困难吧,也让诉讼程序增加了变化,可以有新招了。同时也增加了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规定,意味着法官要小心点了。
第四部分、诉讼参加人规定
一、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新条文展示: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民诉法没有将公益诉讼作为案件类型。新民诉法新增了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将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大范围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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