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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劳动者承担赔偿
某应聘人员09年5月25日接到某公司的录用通知后于5月27日
报到并进入销售顾问岗位工作。该公司于6月20日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期自2009年6月20日——2011年6月20
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提问:该公司与员工签定的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存在
用工风险?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
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一年以
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
月;三年以上合同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
某新员工劳动合同期为二年,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后,用工部
门经理认为其试用期表现不尽如人意,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
服提起诉讼:
1、企业不能证明本人不符合任职条件,解除合同决定无效。
2、企业未提前告知,违规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员工举证支持了这个员工
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撤消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如劳动者不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不能履行的,用人单
位按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提问: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 .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与
劳动争议防范实战交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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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及相关法律
劳 动 法 (母法)
劳 社 就 失 劳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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