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单位全称: )申请从事(填写许可项目),经营场所位于(填写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
根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8号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承诺:
1、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时提交以下材料(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填写“√”或“×”):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
2、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前,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3、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已告知本申请人,如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未提交上述承诺的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撤销已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在未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本承诺文书一式2份,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申请人各一份。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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