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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法》已经*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进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商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照实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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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照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照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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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觉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刻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觉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准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实行上门回收、流淌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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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进展规划。
进展改革部门负责争论提出促进再生资源进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爱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
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进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进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进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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