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检查
【一、组织纳税自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成立自查制度,联合财务
核算过程和生产经营的实质状况,比较现行税收法律、法例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报或错报代扣(收)税项目、
纳税检查
【一、组织纳税自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成立自查制度,联合财务
核算过程和生产经营的实质状况,比较现行税收法律、法例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报或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状况。
(二)关于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种纳税检查,应该依据国家
税务机关通知的内容、要求、时间等,组织力量仔细展开自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平常自查中,发现纳税错误,应该自行纠正;关于在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自查中发现的纳税错误,除主动更正存在的问题,自觉补缴税款和调整相关帐务外,还要照实填报自查状况报告表。如自查无问题,亦应按规定填表上报。
【二、配合税收检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税务机关部署的各种税务检查活动,应该踊跃配合。对主管部门或按行业组织的联查、互查,要有专人参加,辅助展开工作,主动供给帐证资料和状况。检查结束要辅助检查人员核实问题。对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后作出的办理决定,应该马上执行,按规定限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进行帐务调整,成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免得此后发生近似问题。
(二)国家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其余单位、个人的纳税状况采纳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进行检查取证时,有
关人员应照实供给状况,出具凭据,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许隐瞒。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余公民关于不按规定执行
纳税义务和违反税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税务机关举报告发,为税务检查供给线索,由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赏赐奖励并为其保密。
(四)纳税人出门经营应该自觉遵从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的管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许其余财富,应该配合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照实供给其票据、凭据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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