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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刘建宏.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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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营改增重点难点 政策解读
货物和劳务税处
刘建宏

营改增为什么叫营改增?
为什么不叫营业税与增值税合并?
建筑企业经营模式
由企业自己负责施工管理
建筑
企业异地项目成立项目部负责施工
承接
工程转包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收取挂靠费,由挂靠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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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特别提醒:
采取何种方式经营是企业的自由,但经营方式确定后,由谁履行纳税义务、对外开具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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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收取管理费的形式,让其他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接工程(资质共享)。这一模式下,被挂靠人一般不参与项目管理。
●营业税时,地税部门对建筑工程一般采取由被挂靠人代扣代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并代开发票的管理模式。
根据现行试点政策:
①如以被挂靠人名义收取工程款、购买材料、办理各种手续等,应定性为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被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应由其向业主开具发票、抵扣税款和申报纳税。
②如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由挂靠人纳税、开票(三流一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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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后,将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转包他人的,建筑企业、分包人为独立纳税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工程款应由业主向建筑企业支付,建筑企业再将部分或全部工程款转付分包人;同时,分包人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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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筑企业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应向机构地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②建筑企业应向机构地国税局申请开具外经证,并向项目地手续。
③建筑企业应向项目地国税局预缴税款(一般计税方法2%、简易计税方法3%)
④按项目分别计算、分别预缴税款。预缴需提交以下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区别不同县、不同项目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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