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169—2002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 1998 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方案工程的通知?〔电力[ 1999 」 40 号文〕的要求修订的。
本次修订的内容为 SDJ207 — 1982 ?水位元组 13013 ,亿位元组 130N,GB13788 和冷拉 1 级钢筋的规定要求。
4. 用于水工混凝土的低碳热轧圆盘条钢筋只限于 Q235牌号;冷轧带肋钢筋只限于 LL550〔 d=4mm~ 12mm〕牌号;冷拉钢筋只限于二级〔 d< 12mm=钢筋。
4. 1 . 3 水工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钢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外,其种类,钢号,直径等还应符合 DL / T 5057 及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混凝土用钢筋的主要机械性能及化学成分见附录一。
4. 2 钢筋的检验
4. 2 . 1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钢筋应分批按国家对钢筋检验的现行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钢筋方可用于加工。检验时以 60t同一炉〔批〕号,同一规格尺寸的钢筋为一批〔质量缺乏 60t
4. 2 . 2 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循以下规定:
1 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 500mm 再取试样,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不得混淆。
2 在拉力检验工程中,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即认为拉力检验工程不合
格。
3 冷弯试件弯曲后,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
4 钢筋的检验,如果有任何一个检验工程的任何一个试件不符合附录一中表一.1所规定的数值时,那么应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工程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中还有试件不合格,那么该批钢筋为不合格。
4. 2 . 3 对钢号不明的钢筋,需经检验合格前方可加工使用。检验时抽取的试件不得少于 6 组,且检验的工程均应满足附录一中表一.回的规定数值。
4. 3 钢筋的储存
4. 3. 1 运人加工现场的钢筋,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捆〔盘〕钢筋均应挂上标牌,标牌上应注有厂标、钢号、产品批号、规格、尺寸等工程,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和遗失这些标牌。
4. 3 . 2 到货的钢筋应根据原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证明单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查看锈蚀程度及有无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等,并应测量钢筋的直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或经研究同意后可降级使用。
验收后的钢筋,应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分别堆放,不得混杂,且宜立牌以资识别。钢筋应设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4. 3 . 4 钢筋宜堆放在料棚内,如条件不具备时,应选择地势较高,无积水,无杂草,且高于地面 200mm 的地方放置,堆放高度应以最下层钢筋不变形为宜,必要时应加遮盖。
4.3.5 钢筋不得和酸、盐、油等物品存放在一起,堆放地点应远离有害气体,以防钢筋锈蚀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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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钢筋的代换
4.4.1 应加强钢筋材料供给的方案性和适时性,尽量防止施工过程中的钢筋代换。
4.4.2 假设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中规定的钢筋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应按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那么进行,钢筋代换后应满足 DL/T 5057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等构造要求。
2 以高一级钢筋代换低一级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
4.4.3 用同钢号某直径钢筋代替另一种直径的钢筋时,其直径变化范围不宜超过4mrn,变更后钢筋总截面面积与设计文件规定的截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98%或大于103%O
4.4.4 设计主筋采取同钢号的钢筋代换时,应保持间距不变,可以用直径比设计钢筋直径大一级和小一级的两种型号钢筋间隔配置代换。
4.5 其他要求
4.5.1 使用进口钢筋时,其机械性能应满足附录 A中表 A.1规定的性能指标。
4.5.2 水工混凝土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采用冷拉11级以上的钢筋。
4.5.3 在基岩或已浇混凝土面上钻孔安装的锚筋,宜采用带肋钢筋做成砂浆锚筋。
注:锚筋特指通过钻孔在基岩面或混凝土面上安装并使用砂浆固定的
钢筋;以区别于混凝土浇筑时埋设的插筋及岩石〔围岩〕支护用的锚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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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钢筋的加工
调直和清污除锈
5.1.1 钢筋的外表应洁净,使用前应将外表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去除干净,但对钢筋外表的水锈和色锈可不做专门处理。在钢筋清污除锈过程中或除锈后,当发现钢筋外表有严重锈蚀、麻坑、斑点等现象时,应经鉴定后视损伤情况确定降级使用或剔除不用。
5. 1.2 钢筋应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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