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医疗费报销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费报销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正式调入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在本矿报销,劳务输出人员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原单位报销。
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医保基金,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个人账户上的医疗基金为个人所有。年度内职工就医所需医疗费用,先从本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金额不足时,按《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了方便职工医疗,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和百分之百自负部分可以在指定就诊医院使用,允许病人持处方到指定医院配药,但每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200元,结算单及发票必须是医院出具的微机发票或省统一门诊发票。病人凭处方(病历)、结算单或发票由卫生所所长审核签字后,矿人劳部根据本人医疗保险账户结存金额填制报销单据,到财经部报销。
五、进入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本矿卫生所就诊使用。如确需转诊治疗,须经卫生所所长同意,持转诊单由矿分管领导签字后到指定医院就诊。但每次就诊费用不得超过200元,特殊情况需住院治疗或做大型检查者需另行请示。治疗终结其费用由卫生所所长审核后,矿人劳部根据本人医疗保险账户台账填制报销单据,经矿长签字后,到财经部报销。
六、凡不规范的发票,不管是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和百分之百自负部分还是使用统筹金,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七、凡不经卫生所和矿分管领导批准,自行到矿外医院就医或购买药品的,进入统筹部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八、职工因公出差患急症需住院,可在本地县级以上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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