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根据煤矿工作的特点,职业卫生的管理主要为尘肺病的防治,其次为地面工作场所的劳动卫生管理。我矿将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严格遵照《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把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搞好,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通巷队负责我矿井下的通风防尘工作,矿保证资金到位,设备完好,为井下生产创造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采煤、掘进工作面一律采取湿式作业,净化送风,上班职工一律佩戴防尘口罩,做好隔离风门的管理。工作面局部保持一定的风速,定时清扫巷道设备,防止粉尘沉积和二次扬尘。
三、通巷队设有专职测尘员,对我矿的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面每个月测定一次并负责监督检查各种防尘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测尘结果上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和集团公司工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配合好集团公司职防所劳卫科对我矿粉尘测定的监督工作。
四、新工人入矿一律严格健康查体,建立健康档案,排除就业禁忌症。其余凡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者每两年拍片检查一次,职工脱离粉尘生产岗位,也应拍片查体存档。对于查出的尘肺患者,立即通知所在区队,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安排治疗和疗养,卫生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负责将每年的职业病人诊断情况、死亡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五、对全矿所有地面工作场所(车间)在通风、采光、防寒、防暑、防潮、防噪声等方面均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劳动卫生的标准要求。对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良好的防护设备,对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排除禁忌症,防治职业中毒。矿工会、安监处、通巷队、卫生所,应对照本制度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把我矿的职业管理工作搞好。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车间、厂房,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预防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以保证其治理和预防有害因素的功能和效果。
七、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物质或物理因素,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车间、厂房内用于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在生产场所应设立警示牌,告知工作人员以便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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