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与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产部
关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卫生管理合作协议
为了加强中越两国间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卫生 监管合作,促进双边水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与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产部
关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卫生管理合作协议
为了加强中越两国间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卫生 监管合作,促进双边水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产 部(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等互 利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愿意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 检疫、卫生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合作;
2、本协议的具体实施部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 产部国家水产质量和兽医管理局(NAFIQAVED)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如下适合人类消费的进出口水产品:
1、来源于捕捞和养殖的原料用水生动物(不包括活的 水生动物);
2、不含有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化学物质的水生动 物初级加工品,即经切割、粉碎、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 等浅加工的水产品。
第三条
双方愿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合作:
1、保障向对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2、相互交换有关进出口水产品的卫生安全控制和口岸 控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制定、修订和执行方面的信 息;
3、建立和执行相互认可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签证 和卫生注册程序,以避免重复检验和检查;
4、双方互派官员和专家访问对方国家,以利于双方交 流有关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安全监管的信息;
5、开展水产品卫生安全和兽医卫生状况等监控技术的 合作与交流;
6、加强有关进出口水产品的 WTO/SPS/TBT 执行情况 的交流与合作;
7、其他有关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在未来 5 年(2004-2008)内,双方应致力于如下合
作事宜:
1、双方每季度相互交换一次有关水产品 (包括捕捞 /养 殖、原料储存、加工、冷藏、成品储存、运输、销售/出口等 全过程)的卫生安全控制和检验检疫的最新法规信息;每年3 月初交换双边进出口水产品数量、质量和卫生状况的数据;
2、一旦有关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管理法规、 技术标准等发生更改或修订,应相互以email或传真等快捷 方式通报对方;
3、 按照进口国卫生注册程序要求,随时相互通报官方 最新批准的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注册名称、地址 和注册号等信息;随时通报不符合质量安全控制法规的产品 信息,包括有关企业的注册名称、地址和注册号等;
4、 双方检验检疫部门应确保每批向对方国家出口的水 产品来自注册厂,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双方主管部门应做 好对注册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有关企业的生产经 营符合有关法规和卫生要求;
5、 双方检验检疫部门应确保向对方国家出口的每一批 水产品都附有出口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质量和兽医卫 生安全的卫生证书;卫生证书应满足对方国家关于证书内容 的要求;
6、 若需要,双方可通过协商,互派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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