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类而言,生与死的问题是一个无可回避、亘古不变的主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开展和进步,尤其是现代医学的开展,人类对提高生命的价值和质量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生与死的态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2000年11月25日、2001年4月10日,荷兰开始运用于临床。到了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任积极提倡安乐死。美国成立了
“无痛苦致死学会〞,英国建立了“自愿安乐死亡协会〞,并发起和组织活动,谋求安乐死得到法律的许可。
然而,在20世纪的纳粹德国,随着希特勒法西斯政权的建立,“安乐死〞被演化为一种种族屠杀的手段。希特勒在1938-1942年间,仅6年时间就以“安乐死〞名义杀死了数百万人。安乐死由此声名狼藉,人们普遍将它视为一种纳粹主义的主张而加以反对,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二次大战后,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生活方式,渴望具有积极的生活感受和创造性的生活,同时也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大大地扩展了生命和死亡的边界区,人们力求更加深刻地理解自己生命的最后环节———死亡。所以,自20世纪60-70年代起,在工业革命掀起的第三次浪潮中,医学革命得到复苏,关于安乐死的问题重新又成为热门话题。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有关争取安乐死的立法活动也在英美等国惹人注目地展开,尽管众多的提案一一遭到否决,但其所造成的影响普及西方社会各个角落,主张安乐死的队伍无形中在不断扩大。一系列有关安乐死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对安乐死的广泛讨论,安乐死的问题真正成为这个时代生活中的一个热点,并以极大的吸引力,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并使安乐死的研究不断到达新的水平。[7]
2、安乐死在国外的现状
目前国外还只有荷兰与比利时两个国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通过了安乐死法。我们研究国外的现状可以从中看出安乐死立法的困难所在,从而为以后的安乐死立法开拓一条比拟平坦、易行的道路。
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这给一直处于低潮的安乐死运动注入了一支强心针,极大地推动了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进一步开展。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于1995年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在历史的车轮前进到2000年10月26日那天,瑞士苏黎士政府通过了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这一决定实际上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开亮了绿灯。半年后,也即2001年4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这标志着荷兰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昭示着安乐死运动在一国已彻底取得了胜利。[8]继荷兰之后比利时也取得了胜利,2001年10月比利时参议院批准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帮助患绝症的病人实施安乐死。2002年5月16日,比利时正式公布了该法案,根据立法程序法案在3个月后生效。至此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歌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1、赞成安乐死
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认为:人应该有尊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禁止安乐死,剥夺了人的这一自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同时,明知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禁止其选择结束痛苦,既是对患者肉体的摧残,也是对其家属和亲友的折磨,是不人道的,也是对医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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