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所区业主合约
为增强住所区各种物业管理,保障本住所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
使用,保护住所区的公共序次,创立优异的生活环境,赞同签署本公
约,并共同遵守。
一、本住所区状况会应于如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余事项予以通知。
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2.业主大会一定有已入住业主中拥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入住业主中拥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延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是出的全部事
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多数经过。表决可采纳书面投票或
其余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一般票外,还
可投一票决定票。
4.大会投票推行住所房屋一户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所
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设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
书的非住所房屋每证一票。
5.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身或笋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
一定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赞同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
权委托书,不然该项委托无效。受权委托书一定有业主签字。如业主
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
6.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选举楼长,作为选举人的
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的其余物业管理权益。
三、业主的权益、义务
(一)业主的权益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益;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
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天台、消防设施等)和住所区公用设施
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泊车场、单车
房等)的权益;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赞同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邀请别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
箱以及其余设施进行合法维涵保养;
5.有机依据房屋的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
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施、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
本体公用设施的善,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实时组织维涵保养,其花费从
住所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依据住所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
文化娱乐体育设施、泊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到住所区公用
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实时进行维涵保养,
其花费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所区内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
及违犯物烽管理规定的其余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所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所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管委会、和业管理公司
提出质询,并在三日内获得答复;
10.有官僚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市政府规定的限时制
期宣布住所区物业管理出入帐目;
11.有权对住所区的牧业管理提出建议、建议或责怪,右要求
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犯事同或有在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
罚;
12.有权对同其余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如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所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所主管部门和区住所管
理部门投拆或提出建议与建议;
14.有官僚求毗邻部位的其余维修责任人肩负维修责任,对方
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涵保养,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
用。
(二)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所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赞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相貌和用
途;
2)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天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件,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不得损害别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将其住所装修,一定遵守《深圳市住所装修管理规
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察赞同后方可施工,接
受物业管理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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