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文件
京民防发〔2016〕53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民防应急
救援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民防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6年7月4日
(联系人:张先胜;联系电话:83116130)
北京民防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完善民防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训练、演练、保障等机制建设,提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9号)、《北京市市级专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京应急委发〔2016〕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防应急救援队,包括各区民防局和市民防局直属事业单位。依据《北京市民防特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意见》(京民防发〔2009〕59号)组建的民防应急救援分队。
第三条民防应急救援队采取自身力量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各级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民防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民防应急救援队建设目标:训练有素、管理正规、反应迅速、能及时遂行应急救援任务。
第五条组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民防应急救援分队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二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市民防局负责全市民防应急救援队的总体建设,区民防局及市民防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民防应急救援分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民防局应急管理处为民防应急救援队业务主管部门,区民防局、市民防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定部门为本单位民防应急救援分队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民防应急救援分队主要担负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当人防工程发生事故时,及时到达现场,利用现有装备展开探测、侦测、救援等工作。
第九条按照市、区政府(应急委),市、区民防局党组的指令,参与灾害救援和应急支援工作。
第十条市民防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支援任务。
第十一条区民防局、市民防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民防应急救援分队的管理和遂行任务。
第十二条基本职责
(一)队长职责
市民防应急救援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队长由市民防局分管领导担任,副队长由应急管理处处长、分管副处长担任。队长在市民防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民防应急救援队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是:
、谋划全市民防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和发展。
。
,指导民防应急救援分队培训和演练。
。
(二)副队长职责
副队长隶属于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队长职责。
(三)分队长职责
民防应急救援分队,设分队长一名、副分队长一名,分队长由组建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分队长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分队长在本单位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民防应急救援分队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是:
。
,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熟悉队员业务能力和相关情况,了解掌握装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
(四) 副分队长职责
副分队长隶属于分队长,协助分队长工作。分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分队长职责。
(五)队员职责
每支民防应急救援分队,队员原则上保持20人,在分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听从指挥,自觉遵守民防应急救援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掌握装备的使用方法,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定期检查测试,并做好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使用与派遣
第十三条使用与派遣分为市、区两级。市局可调派所有民防应急救援分队,区民防应急救援分队由区民防局直接调派。
第十四条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报市民防局备案。如任务紧急,未能及时办理动用审批手续,应在遂行任务过程中或任务完成后立即补办。
第十五条遂行任务、培训、演练或参加活动时,按规定着装。
四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为不断提高队员的技术水平和民防应急救援队的整体能力,使救援培训和演练,成为民防应急救援队一项经常性的主要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民防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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