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
强化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THE JURY SYSTEM AND ITS REFORM
前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和目标。2015年4月1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通过,2015年5月21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颁发,为改革进一步确定了基本内容和法律依据。在当前司法改革新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注重结合司法改革的各项举措进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分析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
目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制度是人类近现代社会司法审判过程中,体现人民当家作主、防止司法专横腐败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具有司法民主性的审判制度,陪审制度普遍被认为是在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古希腊和古罗马产生的。陪审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重要项措施是设立了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院由陪审法官组成,陪审法官在四个等级的公民中选任,除凶杀和叛国罪外,所有案件均可在此审理。
陪审制度在形成之初它是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出现的,尽管当时的国家正处在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之下,但由于民主共和国政体的建立,司法领域的民主气氛也随之高涨,为防治法官专横,反应民意的陪审制度便应运而生。法国著名的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指出:“将陪审团仅仅看成是一种司法机构,乃是看待事物的相当狭隘的观点,因为它虽然对诉讼的结局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对社会命运本身却产生大得多的影响。陪审团因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应当始终从这种观点对它做出评价”。由此可见,陪审制度首先应该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它的建立之初是为了让公众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而设立的。”我们论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也应从这两个方面着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成型与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案件就是为了更快而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便于揭露反动阶级的罪恶面目,有利于团结群众,维护巩固革命政权。“当时的人民陪审制度,与其说是一种审判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政治制度更确切。”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陪审制度的最初设想是在辛亥革命之后,由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来的,但是没有得到实施。紧接着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司法制度中提出了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的方案,并制定了《参审陪审条例》,但是也没有得到实行,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也有陪审制度的方案,但是在当时只是所谓的“空头支票”,根本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兑现,不过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是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力,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
在建国以后,我国继续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到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陪审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在文革期间难免受到迫害,但是在随后也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再次对陪审制度的合法性予以肯定。当然了,即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都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但是其根源还是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现状
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分析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为了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陪审员对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
1954年的《宪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同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司法原则。82《宪法》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陪审制度是否是一项基本制度前后规定矛盾。
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进行规定。
直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当尴尬的境地才得到一定的改善。
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分析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总数已占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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