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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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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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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认定侵害行为的关键。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侵权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分析、寻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则谁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且是校方无法预料的,即损害事实与校方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校方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过错推定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断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是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需要强调几点: 一是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政策目的,绝不是要使“没有过错”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行为人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是由。 三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
(五)共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制度的规定。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致人损害”,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过错”,还有的学者称为“共同不法行为”。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一下几个要件: 一是主体的复数性。 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
(六)公平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是关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
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包括:。 ,但造成他人损害。 ,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 。。
※ 公平分担不是说加害人与受害人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确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特殊规定
(一)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依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教育部____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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