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区建设工作,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照市政府《关于 X 市中心城区禁烧烟煤的通告》(X 政发〔X〕 2X 号)和市人大《 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X 市中心城区禁烧烟煤的决定》(X 人发〔 X〕3X 号)文件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 平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 %),高污染
燃料限制区面积 平方公里。禁燃区具体范围:东至东龙山以西、南至沪陕高速以北、西至 X 收费站以东、北至金凤山主脉以南。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一)X 区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 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做好禁燃区内焚
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产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查处工作;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和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禁燃区居民禁烧高污染原料的取缔及后续巡查和报告工作;负责在限制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引导群众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市发改委。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清洁能源;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制定煤炭总量控制方案,削减燃煤消费总量。
(三)市环保局。提出中心城区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计划,并做好拆改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
和考核;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情况的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市城管局。落实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及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市住建局。严禁各类建筑工地使用高污染燃料;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
(六)市工信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生产、加工、使用工业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七)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及其炉具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负责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负责执行城市用煤、民用蜂窝煤煤质标准,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执行标准。
(八)市公安局。负责中心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取缔工作。
(九)市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本级应承担部
分的资金保障。
(十)市药监局。负责监督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饮等个体工商户造成的油烟、废气等污染。
(十一)市卫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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