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成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企业的组织和
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管(5)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赞同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
(7)对企业增添也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刊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理或更改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10)更正企业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出资比率执行表决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如期会讲和暂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
议,,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余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如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准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会
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招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够履
行也许不执行招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企业的监事招集和主持;监
事不招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
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正企业章程,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也许更改企业形式的决议,一定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第十六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
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蝉联。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执行以下职权:
(1)负责招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
(5)拟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
(6)拟定企业增添也许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刊行企业债券的
方案;
(7)拟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也许更改企业形式的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也许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金事项,并依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也许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金事项;
(10)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也许解聘,经理对
执行董事负责。(经原因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企业设经理,
由执行董事兼任,执行以下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推行执行董事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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