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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造成虚假医药广告问题的原因不能仅仅归于药企,大批国型
零售药房和零售
连锁企业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或零售点)
经营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
(二)我国零售药房的类型
四、药品零售机构
、分布很广
(三)零售药房的特点
第二节
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Section2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Drugs Marketing
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概况
流通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商品流通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其公式是“商品―货币―商品”。
药品流通(drugs distribution)是从整体来看药品从生产者转移到患者的活动、体系和过程,包括了药品流、货币流、药品所有权流和药品信息流。
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药事法规、标准、制度,对药品流通这一环节的药品质量、药学服务质量、药品销售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广告、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
(一)药品流通概念
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概况
药品流通的特点
、规格、批次很多
(二)药品流通的特点
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主要方面
(一)严格经营药品的准入控制
(二)制定实施《药师法》(《药房法》)配备执业药师
(三)推行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
(四)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五)加强药品广告管理
(六)重视药品标识物管理
(七)药品价格控制
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的规章,2007年1月31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实施。《办法》共五章47条。
《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和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做出规定。
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加强管理,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违反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遵守的规定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资质证明文件。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不得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不得以博览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品种的规定
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遵守的规定
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取件,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人员授权书复印件。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论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包括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名、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采购药品时,应索要、查验、留存资质证明文件,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3年。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遵守的规定
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5. 其他规定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者提供药品。
(2)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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