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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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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二、立法依据:
合同法
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三、立法目的:
制裁侵权行为(制裁功能)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预防功能)
赔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填补损失功能)
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财产损失指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所侵害的客体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划分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人身伤亡,被害人有权优先选择在交强险中予以赔偿。
重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同时也注意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参与人行为自由的平衡,赔偿范围如果过大,会造成道路交通的各方参与人负担过重,限制了其行为自由。
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
第十五条 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三部分 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全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含精神损害)。
交强险的功能定位:更加强调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相应地,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导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并非以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范围为主要依据,即使在遵守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也是如此。这就说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在赔偿范围上,第三人所得到的赔偿要比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直接按照侵权责任规则处理所获得的赔偿要多,有的时候甚至多很多。
商业三者险公司就不足部分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商业三者险的功能定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所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在功能上,该保险更加注重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风险的分散,与交强险不能等同视之。同时,我国的商业三者险是以交强险赔偿之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因此,商业三者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必须以《保险法》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为基本的裁判依据。
若仍有不足,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投保人的损害赔偿:
投保人在车外被撞,由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投保人在车内受伤,则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交强险赔偿的特殊情形:
无证驾驶或超证驾驶。
醉酒驾驶或吸毒驾驶。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交强险公司的代为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实际赔款之日。
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非分散侵权人的风险,同时交强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能力强于受害人。
交强险条例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不符,未予采纳条例的观点,但仅限于人身损害赔偿,而无财产损失赔偿。
第十九条 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
由投保义务人先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之外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实际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超出该范围之外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拒保的赔偿责任:
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多因一果的赔偿:
损失超出各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牵引车(车头)和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限额内平均赔偿。
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该保险公司有权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二十二条 一因多果的赔偿:
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及改装、使用性质改变不影响交强险赔偿:
买卖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不影响赔偿。
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不影响赔偿,但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补足保费。
第二十四条 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限制
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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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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