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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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
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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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水平和安全、质量、经济运施加以消除,预防设备事故的发生。告警报告发布后,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应全程跟踪设备消缺、检修、改造等整改过程,对整改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保证设备缺陷的及时消除和设备健康水平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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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应建立评估制度。应分阶段、分专业、分设备有重点地对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标准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及时发现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修改、完善、补充的提高措施。
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报告制度。每一项具体技术监督工作都应形成技术监督报告。技术监督报告应包括技术监督项目、工作时间、地点、应用指标标准、实际检测结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措施与建议、监督结论等内容,并由工作负责人和执行单位签字、盖章,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对严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问题,应发布告警报告。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应对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应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日常技术监督状况,对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严重违反技术监督制度、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监督项目缺失、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通报等措施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各供电、发电、建设施工企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第十八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应定期对技术监督人员进行标准、规程、反措的培训,促进技术监督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
第十九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加强考核工作。应定期对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执行情况、主要技术监督指标、问题整改情况、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是该单位技术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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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公司系统和各自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 组织制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3. 组织确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内容、范围。
4.组织制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导则、技术措施等。
5.督促与指导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
6.组织电网内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制订反事故技术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7. 下发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预警报告、告警报告和评估报告。
8.组织召开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布置技术监督工作重点。
第二十二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电网的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规定等。
2. 根据本地区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电网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考核细则。
3.结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电网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导则、技术措施等。
4.负责制定本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召开本地区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定期向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报送技术监督报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重大异常情况和分析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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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新建、扩建、改建电网工程在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6.对设备重大事故、电网事故,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并制订反事故技术措施。
7.组织检查各单位技术监督工作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8. 下发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技术监督预警报告、告警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由具有相当技术力量和资质的单位或部门作为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开展具体的技术监督工作。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应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电网输变电、供电、发电、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规定等。
2. 根据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开展技术监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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