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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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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新《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邹克寒
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000
摘要: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偿,因为国家侵权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一样,都属于侵权行为,并没有可以获得豁免的合理理由。而且,在造成精神损害程度的层面上,国家侵权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要远远大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只是对由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向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国家侵权行为却不能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领域之中,是与民事赔偿制度相一致,实现法制统一的需要。
(三)在国家赔偿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适应现代法治精神,符合国际趋势的需要
现代法治的本质在于对权力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力的充分保障,防止国家权力侵害个人权利,这就要求法律要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都规定了对其国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世界人权保护发展的趋势。例如,1981年德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对于损伤身体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严重损害人格等非财产损害,应予以金钱赔偿。”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因国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公民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以金钱的形式予以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对损害的解释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也包括既存财产的减少和应得利益的丧失。其国家补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因人格权受损害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补偿,而且对于财产损害,“只要给受害者的感情带来特别的侵害,一旦置之不理则违反公平的话,就存在作为法律救济对象的余地”。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美国联邦政府,依据《国家赔偿发》关于侵权行为赔偿的规定,应在与私人同等的方式和限度内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根据上述公约的相关规
定,公职人员或者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非因法律制裁,蓄意造成公民在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痛苦的行为,都应禁止,受害人享有获得公平和足够赔偿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在国家赔偿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国际趋势,适应世界潮流的需要。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新《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从《国家赔偿法》的第3条“(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国家赔偿法》第17条“(一)违反刑事诉讼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局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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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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