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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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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退休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5000元以上的,交纳1%。
(三)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自愿一次再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参照大额党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后称“分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学校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大额党费不再交入学校党费账户。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应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因国家或学校工资体系政策性调整、党员职务职级晋升等原因使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党员应从新工资标准落实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并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外出期间应根据不同情况交纳党费:
(一)外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通过网络交纳党费,或经党支部同意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二)外出3-6个月(含6个月)党员,外出期间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临时组织关系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或通过网络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三)外出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办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保留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期间可不交纳党费,恢复组织关系后进行补交,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按月交纳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预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有重点安排,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倾斜。除按规定上交上级党组织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留存学校使用:
(一)学校使用部分中,属于在职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上交的党费,40%留存学校党委作为校管党费,60%留存组织关系所在分党委。
(二)学校使用部分中,属于离退休人员党员上交的党费,20%留存学校党委作为校管党费,80%留存组织关系所在分党委。
(三)分党委留存的党费中,每年下拨党支部使用不低于分党委留存总额的50%。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一)开展党内重大专项教育和党建工作研究等相关费用。
(二)日常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XXX费、讲课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
(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务工作文书材料工本费等费用。
(四)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五)党内表彰奖品、证书、奖金,以及帮扶慰问困难党员和群众的慰问品、慰问金等相关费用。
(六)建设“党员之家”,购买党徽党旗,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新建活动场所要按照学校基建规划、招标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票据、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以上项目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讨论决定过程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文书材料,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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