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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套路贷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流失劳动才能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清偿‘债务’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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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套路贷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流失劳动才能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清偿‘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置。”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首次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观法》,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1)应留神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识别
《观法》对“套路贷”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要挟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分外强的隐秘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遍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识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养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这么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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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识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梦想发生违约的处境,出借人梦想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成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其次,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成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需要留神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司法实践中,应当留神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识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要挟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概括案件事实定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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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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