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程管理方法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实现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程〔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工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标准化,进一步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完成之前,不得申请新工程。
5、申请自筹经费工程和学科共建工程,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工程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在对?工程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交各学科组评审。评审专家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的选聘原那么: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根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
4、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评审专家的遴选适当考虑单位平衡、地区平衡和各学科组内专业平衡,从高校、科研机构、党政实际部门选聘。
第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申请工程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拟立项工程。对拟立项工程,由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交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工程批准立项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出?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程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算。工程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认真阅读?立项通知书?相关条款,并认真填写回执,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反响。工程负责人填写回执后,其?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工程申请书?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承当保证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江西省社科规划工程资助经费,是指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省社科规划工程研究的经费。工程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工程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安排工程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六条 江西省社科规划工程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工程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工程承当者应充分利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鼓励省社科规划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工程研究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工程资助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那么使用经费,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工程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出版补助费、管理费。开支的标准应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1、资料费:指开展工程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工程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设备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工程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工程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示,经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前方可购置,并由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6、专家咨询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资助额的15%。
7、劳务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工程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资助额的15%。
8、印刷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9、成果鉴定费:指工程最终成果鉴定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
10、出版补助费:指用于工程成果发表或出版时所需费用等。
11、管理费:指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由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按资助经费的5%至10%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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