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创新制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科技企业梯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创新制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领军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球前列,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包含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功能),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领军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等工作。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三大科创高地15大战略领域。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20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比例不低于3%;
(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100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20亿元(含)以上,其中,属于人工智能、区块链、柔性电子、空天一体化、前沿新材料、元宇宙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10亿元(含);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净利润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五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的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同期GDP平均增速;
(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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