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五部委2013年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改扩建(即实行政府审批制)项目。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
(二)《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三)经批准的工程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
(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文件。
第三章验收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省水利厅和发展改革委商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商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分为规模较大供水工程验收和小型供水工程验收。规模较大供水工程是指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小型供水工程是指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及现行水利工程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划分、质量评定和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规模较大供水工程项目,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为依据,逐处工程依次划分单位、分部、单元工程。
小型供水工程项目划分一般原则为:将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包含的全部工程作为一个工程项目打捆进行划分。日供水2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宜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其它项目可分片将多处工程合并划分单位工程;按施工条件和功能作用划分取水净水构筑物、输配水管道、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结合村镇供水工程质量评定要求划分单元工程。
第七条规模较大供水工程验收方法:
项目法人组织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后,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商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法人验收成果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逐处工程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八条小型供水工程验收方法:
项目法人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小型供水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后,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提出年度小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局商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法人验收成果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成果为年度小型供水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
(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已经完成,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五)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六)工程已正常运行,水质、水压、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和受益范围均达到设计要求,集中工程群众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85%以上;
(七)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八)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十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验收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制订验收方案,成立由水利、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环保、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
(二)查看工程现场,走访用户,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三)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参建各方及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四)验收委员会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水质水量、资金管理、运行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讨论;
(五)验收委员会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一条省级水利、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派员对规模较大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州)级水利、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派员对小型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验收主持单位
应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工程运
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