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解析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解析
何道成
20061>.8.
呆帐损失概念
○呆帐损失:是指金融企业经采取所在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且符合认税收定条件和程序的债权或股权资产。
呆帐损失概念
上述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所有可能的措施:内部和外部追偿措施
◎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程序和审批程序
◎认定条件:符合税收规定(4号令)
◎认定范围:涵盖债权和股权
呆帐准备概念
○呆帐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按规定的标准税前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提取的范围:包括股权和债权
◎提取的比例:符合税收规定标准
◎提取的来源:准予税前提取
呆帐损失分类
○按性质可分为
◎债权损失
◎股权损失
○按不同税务处理可分为
◎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
◎不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
○按损失的原因可分为
◎正常经营损失
◎非正常经营损失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务审批原则
○真实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
具体认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列举了13项。
不得税前扣除的呆帐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列举了6项。
投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
具有股权投资资格的金融企业,由于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税前扣除。
投资损失
国税发[2000]118号)文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投资损失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协调
两个文件之间有矛盾。鉴于国税发[2000]118号文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规定,而4号令是专门对金融企业作出的规定,4号令的级别又高于国税发[2000]118号文,因此,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按4号令的规定执行。
应收股息
根据我局4号令有关规定,应收股息不仅可以提取呆帐准备,而且还可以作为呆帐损失在税前扣除。这一税务处理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有悖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二是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法律追偿时效
金融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不采取司法措施和程序进行追缴,从而导致相关的债权或股权过了追偿时效,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
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划一时限,此前准予在税前扣除,此后不能在税前扣除。
呆帐损失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4号令和国税发[2003]73号文规定,呆账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经过税务部门审批确认后才能在税前扣除。这种方式存在两个弊端:
一是审批工作量大,批文滞后;
二是责任模糊,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呆帐损失审批制度改革
下一步改革:
手续不全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损失,仍由税务部门审批.
手续齐全,符合呆帐损失认定条件的,可由金融企业自行申报扣除
呆帐准备提取
存在的问题:
○呆账准备提取比例为1%,各方反映过低,同与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呆账准备的计提与纳税调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解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