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经营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第七条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及住所:
姓名(名称)
承担责任方式
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位:万元)、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
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费用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本合伙企业收取实缴出资额的1%/年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当年产生的利润,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首先按照合伙企业利润的1%奖励给执行事务合伙人,然后再依照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企业亏损的分担方式:由合伙人按依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竞业禁止与豁免
。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相关文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委托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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