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油漆渣、废矿物油、废带油棉纱、废活性炭、带油(漆)过滤棉、废原子灰固化剂及其包装八类。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
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除空酒精桶、树脂桶、矿物油桶等厂家回收的危废外,其他危废需要转移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电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环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
个人
(十一)标识管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十二)申报登记制度
(1)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安环部进行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四、附则
本管理规定由安环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五、附件
1、危险废物产生记录表
2、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记录表
3、危险废物月度汇总报表
附加一:表2。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注:1、本单由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填写,适用于危险废物日产日清的情形;其他情形可做适当调整。2、产生工序编号及名称与表1。1中的产生工序编号及名称相一致。3、、转移日期、时间:为废物转移出产生环节的日期和时间,如11月1日,16:55。5、废物去向:此危险废物转移的去向(如废物贮存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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