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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产假的国家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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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产假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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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4关于产假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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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产假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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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4关于产假的国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广东产假规定2014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编温馨提示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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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5、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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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