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文件
长沙银发〔2012〕259号
长沙银行
关于印发《保函业务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分、支行(部):
现将《长沙银行保函业务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原长沙银发〔2009〕299号文件从长沙银行股份文件
长沙银发〔2012〕259号
长沙银行
关于印发《保函业务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分、支行(部):
现将《长沙银行保函业务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原长沙银发〔2009〕299号文件从即日起失效,所有涉及保函业务操作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长沙银行保函业务治理方法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长沙银行保函业务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函业务治理,操纵保函业务风险,促进保函业务正常开展,依照《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长沙银行授信治理方法》等我行业务治理制度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保函业务为国内人民币项下见索即付保函,是指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我行商定,在一定期限内当申请人对合约关系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某种义务时,由我行承担保函项下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保函业务纳入受权和统一授信治理。融资性保函限总行出具,经办分、支行在受权范围内可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总行及分、支行(部)的内部职能机构不得以本身名义对外出具保函。违规出具保函,将严格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保函业务视同贷款业务治理。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五条我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包括全额保证金保函,以及以存单(仅为我行出具的)、凭证式国债(仅为我行代售的)等提供质押反担保的保函。
第二章保函品种
第六条保函业务依照性质、作用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两大类。非融资性保函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留置金保函、关税保付保函、付款保函等。
第七条依照我行保函业务倾向性划分,分为主要保函业务和其他保函业务。
第八条主要保函业务是指我行重点开展的保函业务,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一)投标保函:我行接受投标方的委托,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或者在中标后未与受益人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或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标书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我行将依照招标方的索赔要求,按照保函商定承担付款责任。
(二)履约保函:我行接受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的委托,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商定,我行将依照债权人的索赔要求,按照保函商定承担付款责任。
(三)预付款保函:我行接受预收款人委托,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商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依照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商定承担付款责任。
第九条其他保函业务是指除本方法第八条以外的其他保函类型。
第三章保函的申请
第十条向我行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对象应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原则上不接受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提出的保函申请。在经济活动中确有需要的,符合相关资历的且申请办理的保函类型为低风险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经办行可依照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长沙银行授信治理方法》第七条根本条件要求。
(二)申请担保的经济行为合法、正当。
(三)已与买卖对方签订合同、协议或收到对方邀约或通知。保函业务的相关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四)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才能和良好的资信。
(五)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六)一般不受理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保函,但建筑公司分公司申请工程项下保函的,在审查其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具备投标、承包工程的营业范围,获得法人的书面受权后,可受理其申请。
(七)经办行应优先受理在我行运营辖区内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提出的业务申请。在非我行运营辖区内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主管机关)进展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向我行提出业务申请,除非申请办理全额保证金保函业务,
否则经办行无独立审批权,必须报送总行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工程项下保函的客户除满足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根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建筑业企业最低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贸易项下保函的客户除满足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根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双方原则上应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买卖的商品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市场销售情况良好。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关税保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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