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程序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道格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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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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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特征:
1. 法定性
2. 多样性
3. 分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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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一) 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
以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质影响为标准。
1. 主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处罚中的告知程序、表明身份程序和听证程序。对其违反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无效、违法。
2. 次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如行政机关超期颁发出国护照。对其违反可补正或责令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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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
以行政机关遵守行政程序是否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为标准。
前者只发生合法与否的问题,后者还可能发生合理与否的问题;违反前者将导致行为的撤销或重做,违反后者只有在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选择极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导致行为撤销或重做。
(三)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以其规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为标准。
前者只能通过行政主体系统内部来解决,法治化程度不高;后者是行政程序规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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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
以其所规范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为标准。
违反不同性质的程序,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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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程序的价值
(一) 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二) 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
(三) 提高行政效率
(四) 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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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二、公正、公平原则
三、参与原则
四、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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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
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其法治意义是将行政权运作的基本过程公开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主要内容:
(一) 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
(二) 行政信息公开
(三) 设立听证制度
(四) 行政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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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正、公平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主要内容:
1. 行政程序立法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同时为行政主体设置相应的行政程序义务;
2. 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3. 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
4. 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5. 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一般社会公正价值,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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