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几个概念的比较
著作权
版权
作者权
起源
日本
英国
法国
原初的权利内容
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并重
主要是财产权利,几乎不包括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但更强调精神权利
使用范围
日本和中国(包括中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英美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的权利内容
与《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相一致
与《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相一致
与《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相一致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特许出版权时期
在著作权法制度诞生以前世界各国曾经长期存在过印刷特权制度,即由君主或者国王将印制某作品的权利特许给印刷商。
欧洲早期的著作权制度的实质也仅仅是保护印刷出版的专有权。在15世纪,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其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这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
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的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并指责这些印刷商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步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为保护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和购买者就其已印刷的图书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安娜女王法令》
随后英国又颁布了《雕刻著作权法》,《雕塑著作权法》,《戏剧著作权法》,《美术作品著作权法》
三、中国著作权法的概况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国民党政府又于1928年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现行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也是在该法基础上数度修订而实施的。
1990年9月7日通过第一部《著作权法》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完善的地方
1. 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改变现存“内外有别”的制度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完善的地方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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