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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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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建科节函[2008]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4月8日发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08年4月20日前函复我司。
联系人:胥小龙
电  话:010-58934548
传  真:010-58934530
邮  箱:******@.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使社会公众和房屋购买者、使用者了解和掌握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在建筑物施工、销售阶段,将建筑物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公示的内容)
节能性能:主要公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
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
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具体内容按附件规定选择。
第三条(公示的范围) 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 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作出承诺性约定(详见附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部位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节能门窗类型和使用注意事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的使用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公示的时限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15日内,应该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商在领取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5日内,应该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并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时一并载明。
第六条(公示的内容要求)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必须与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已审查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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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