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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标准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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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标准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效劳收费管理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效劳价格管理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试行〕?和?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效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效劳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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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效劳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效劳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以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效劳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2、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以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住宅小区停车场;
2、商业设施与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指商住楼、综合楼等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共用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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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
4、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三〕〔一〕以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
5、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
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游览参观点、公共场馆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公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依法办理手续、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
8、各类市场主要用于乘用车停放的配套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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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设施和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的以下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
2、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的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效劳价格的制定
第八条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布。
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方法规定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在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全市收费标准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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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制定本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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