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人身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的意义与特点
人身保险的种类
人身保险的基本条款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论
一、人身保险及其类别
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分类:
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标准体保险和次标准体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经营受到很多外界因素影响:
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
意识、观念上的原因
某些产险险种属强制投保
人身保险产品替代品较多
。
。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也叫不可争条款。即从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之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的时候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者不实说明为由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
(二)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的时候,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原保险金额
《保险法》规定
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三)自杀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保险人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两年之后,那么保险人仍然要负责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自杀”构成要件:第一,主观上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意图;第二,而且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
故意自杀和非故意自杀
死亡保险保障的对象并非被保险人而是受益人
保险公司计算保险保费的死亡率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
被保险人自杀并不都为了图谋保险金
:以死亡为给付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如果自杀发生在两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该按保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如果自杀发生在两年后,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四)宽限期条款
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一月或两个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没有交费,保险人也负责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
: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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