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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农村客运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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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和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印江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和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区域内发展农村客运,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农村客运是指县域范围内所有客运班车,主要为农村居民出行服务,具有公益性质的道路客运方式。
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在符合安全通行的条件下村通客运,开行乡镇或县至所属村委会(行政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条农村客运发展,要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同步并适当超前;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并重,路、站、运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布局客运网络;坚持政府政策引导,经营者市场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坚持以人为本,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社会效益优先,兼顾农村群众承受能力;坚持自律和监管并重,确保安全,科学发展。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交警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的客运车辆实行动态监管;
公路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公路实施安全保畅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客运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农村客运的线网规划
第七条县级农村客运线网的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客运工作的领导,根据县级农村客运线网规划,结合本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制订本乡镇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提出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在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和线路规划上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农村客运场站、候车亭等附属设施按权属关系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损毁。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客运线网的规划:
(一)要根据全县现有的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农村客运站、候车亭的实际情况,结合今后农村公路与农村客运站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尽可能扩大农村客运线路的覆盖人口数。
(二)要以乡镇客运站为依托,积极构建县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之间的客运线路网络,实现通村班车和县通乡镇班车的有效衔接,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发展,形成县、乡镇、村一体化发展客运网络。
第三章农村客运的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成后,交通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凡验收合格的,原则上可以开通客车。
对未组织验收,但路况较好的农村公路,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交警、安监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其是否可以通行客车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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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