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学院课外学习论文
论文题目: 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
相关课程: 刑法学
学生姓名: 黄燃
学号: 2015921013
专业名称: 法学
专业班级: 一班
二○一七年四月
浅谈安乐死中国合法化
文法学院2015级法学一班
2015921013
摘要:生与死是人类永恒不变的主题。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中,人们对死亡的观念一直在与时俱进着,从最初的恐惧到消极平静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的规范死亡。现代社会中,在赋予人生的幸福与温馨的同时,又给予人死的残酷与挑战——直面死亡。“安乐死”正是顺应时代这一尖锐的挑战而出现的一个困扰人类的难题,本文将从安乐死在中国应该合法化展开论述。
关键词:安乐死非犯罪性合法化
引言:在史前时代,据考古史料的历史文献记载,广义的安乐死早已存在。原始游牧部落为了征战而长途奔袭时,往往把老弱病残扔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在紧急征战中或生活紧迫时将他们杀死,防止拖后腿。不仅在中华文明的远古史前文明,在印度恒河流域,同样存在此种情况,遗弃老人、病人是他们一种普遍的风俗。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尽管稍有禁止,但当时的哲学家、政治家亚里士多德等认为这种做法合理,可以保持人民的健康和战斗力,减轻社会负担
转自欧阳涛“安乐死与立法”,载《政治论坛》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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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对此种介于积极主动与消极被动之间的死亡,从古开始都有争论。从远古至今,源远流长。
正文:
在现当代,“安乐死”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及人类对死亡之看法的演变而成的一个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社会学及宗教等领域的社会问题,以下将从安乐死发展及其介绍、在我国的现状及合法化原因和措施来展开论述。
一、安乐死的现当代发展历程及症状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其中“eu”为“good”之意,“thanasia”即“death”,合起来为“a good death”,中文意思便是“好死”,可翻译为“安乐死”,原意为“快乐的死亡”或者“尊严的死亡”,我国在80年代以后,研究者对于安乐死概念的定义仁者见仁,层出不穷,以下列举几种:
所谓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痛苦,出于本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其近亲属的同意(病人是植物人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使其安然死去的行为肖良平:“对安乐死的法律思考”,载《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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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濒临死亡或无法医治的绝症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受疾病折磨极度痛苦,在本人和家属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坚定及有关部门的认可,采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无痛苦安逸地快速死亡,这个过程为安乐死。李惠《生命、心理、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8页。
说法众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但笔者认为,在当代的法制社会应更加注重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因此笔者更赞同李惠的观点“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的患者因不堪忍受事实痛苦而明确提出请求,由医生按法定程序采用仁慈和尽可能无痛苦的方式提前结束其生命的行为”
。该说法结合了法律、医学、伦理和社会学的特点,将安乐死的属性完好地显现出来了。
(二)国外安乐死的发展历程
西方国家相对我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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