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投资者为: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
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为: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登记部门核定为准) 。
第八条公司生产规模为:
初期年产,
最终实现年产
第九条公司产品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如需要也可委托其他有条件之公司销售,公司对自行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将主要由公司从境外融资取得。公司也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展境内融资。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认缴的注册资本包括以下内容
1、外汇现金;
2、生产设备、办公用品折合;
3、其他(具体列名)
全体股东同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二条公司履行投资期限
首期于营业执照发放后, 个月内缴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全部注册资本应于企业成立后月内完成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完成投资后一个月内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由股东决定,报原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委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股东
第十八条股东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
第十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及其他事项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由股东委派首届董事会由名组成:其中一名董事长, 名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3 年。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注:总经理也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填写),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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