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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地方标准准饮食食业油烟烟排放标标准(DDB377/5597——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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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011-044发布,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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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地方标准准饮食食业油烟烟排放标标准(DDB377/5597——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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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011-044发布,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 言
本标标准的全全部技术术内容为为强制性性。
本标标准的附附录A、附附录B为为规范性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 耿明 张文华 潘光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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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3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恶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108J/h,。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
≥,<10
≥10
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m2)
≥,<
≥,<
≥
饮食业业单位的的油烟最最高允许许排放浓浓度。
饮食业业单位的的油烟最最高允许许排放浓浓度见表表2。
表表2 饮食业业单位的的油烟最最高允许许排放浓浓度 单位为为毫克//立方米米
小型
中型
大型
5
饮食业业单位排排气筒恶恶臭污染染物
饮饮食业单单位排气气筒排放放的油烟烟,所产产生的恶恶臭污染染物,用用臭气浓浓度表示示。其排排气筒臭臭气浓度度排放限限值为770(无无量纲)。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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