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以《固废法》为本,以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为基础与之相衔接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的框架体系。当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应使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废物管理的第一位原则是“减量化”,实现减量化的主体是废物产生行业,其次才是利用处置行业。在“资源化过程”中,只有产生单位管理有序,方能保证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否则,废物无序流动,必将造成废物无序利用和处置,造成二次污染和资源浪费,影响处置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
(一)申报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固体法第45条)
—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报登记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
(三)危险废物鉴别制度
首先是废物-非废物鉴别。然后是危险废物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
(三)危险废物鉴别制度
(看包装、看摆放)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年6月6)
危险废物排除制度:《名录》标注“+”的危险废物,其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
(四) 应急预案制度
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执行,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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