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朝核问题在国际法上的立法现状.doc浅谈朝核问题在国际法上的立法现状
浅谈朝核问题在国际法上的立法现状
一、朝核问题综述
朝核问题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美国根据卫星资料怀疑朝鲜开发核武器,扬言要对朝鲜的核设施实行检查。朝鲜则宣布无意也无力开发核武器,同时指责美国在韩国部署核武器威胁它的安全。
1974年,朝鲜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1985年12月,朝鲜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按照该条约规定,成员国必须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其核设施的检查,,但朝鲜却一直拒绝接受其检查。1991年底,朝鲜半岛北南双方签署了互不侵犯协定;韩国政府宣布韩国不存在任何核武器,表明美国已经完全撤除其部署的核武器。朝韩双方签署了《朝鲜半岛无核化宣言》。1992年1月底,朝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接受安全保障协议。
2003年1月10日,朝鲜政府发表声明,宣布再次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但同时朝鲜表示无意开发核武器,朝鲜核危机正式爆发。尽管前苏联和中国都曾经对朝鲜的安全做出过承诺,但是,这种承诺似乎都不包括提供核保护伞;而且,在朝鲜战争结束后,苏联和中国都没有在朝鲜长期驻军。因此,在核领域的安全问题上,朝鲜与中解决。在中国政府积极斡旋下,于2003年4月,促成有朝鲜、中国、美国参加的朝核问题三方会谈。2003年8月,中国在北京举行有中国、朝鲜、韩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参加的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并确立了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朝核问则。
二、国际法对核问题的立法现状
从一般法的角度来审视,朝鲜的核试验可以被认定为既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又违反了现代一般国际习惯法和强行法规范。国际社会早已将核试验、核武器扩散及核扩军视为与安全的最大威胁之一,因而将其作为《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范围和内容。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仅是联合国这个国际组织及其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原则,而且已经被公认为具有强行法性质的一般国际法基本原则。因此,朝鲜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其行为必须受到这一原则的约束。即使它不是联合国会员国或退出联合国,它同样也要受这一原则的制约,因为一般国际法原则和习惯国际法规则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不论一国是否为载明该原则的条约之缔约国,也不论它是否曾经参与该习惯规则的形成。否则,联合国安理会做出的有关制裁朝鲜核试验的决议就缺乏法律依据,就不会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会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遵守。《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没有生效和短期内不大可能生效的情况下,作为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核拥有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显得尤其重要。然而,朝鲜的核试验却暴露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退出规定方面的软弱性。要实现全球核裁军目标,构建持续性的核安全,联合国应尽快启动修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退出条款。应明确界定非常事件国家最高利益和等关键概念,并且,如有可能,还应具体列举这两个核心概念各自应包括的范围和事项。3不仅如此,还应建立缔约国退出该条约的审查机制。这种审查职能可以委托安理会来行使,或由国际原子能机构行使,或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大会行使。4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类似于朝鲜退出事件的再度发生,从而保障《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浅谈朝核问题在国际法上的立法现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