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
经第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
月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年月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
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
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
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
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
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
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
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
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
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
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
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
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九条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 一)一级资质
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
估价机构资质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以上,合伙企
业的出资额人民币万元以上;
有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
物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万平方米以上;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
作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中有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
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
价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
部管理制度健全;
随机抽查的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
范》的要求;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的行为。
( 二)二级资质
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
续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以上,合伙企
业的出资额人民币万元以上;
有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
物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万平方米以上;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丁
作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中有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
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
价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
部管理制度健全;
随机抽查的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
范》的要求;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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